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同步商業登記申請
第5A條
(1) 在提出成立法團遞呈時,作出遞呈的人須 —— (a) 向局長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及 (b) 交付符合局長根據第5D(1)條指明的格式的通知書,以表明該人是否打算,將組成的公司,或將成立為法團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會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 (2) 如該人遵守第(1)款,在有關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同時 —— (a) 該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即當作已提出商業登記申請;及 (b) (如該人已根據第(1)(b)款,表明擬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的意向)該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即當作已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