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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提出成立法團遞呈時,作出遞呈的人須 —— (a) 向局長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及 (b) 交付符合局長根據第5D(1)條指明的格式的通知書,以表明該人是否打算,將組成的公司,或將成立為法團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會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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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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