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該人遵守第(1)款,在有關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同時 —— (a) 該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即當作已提出商業登記申請;及 (b) (如該人已根據第(1)(b)款,表明擬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的意向)該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即當作已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如該人遵守第(1)款,在有關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同時 —— (a) 該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即當作已提出商業登記申請;及 (b) (如該人已根據第(1)(b)款,表明擬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的意向)該公司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即當作已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