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公司的同步商業登記申請
第5B條
(1) 在公司註冊申請提出時,有關非香港公司須 —— (a) 向局長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及 (b) 交付符合局長根據第5D(1)條指明的格式的通知書,以 —— (i) 呈交根據第14條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詳情;及 (ii) (如該公司擬如此行事)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 (2) 非香港公司如遵守第(1)款,即當作已提出商業登記申請。 (3) 非香港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如已根據第6條登記或當作已登記,則第(1)及(2)款不適用於該公司,但在該公司向處長交付非香港公司註冊表格時,該公司須交付符合局長根據第5D(1)條指明的格式的通知書,以表明該業務已如此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