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非香港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如已根據第6條登記或當作已登記,則第(1)及(2)款不適用於該公司,但在該公司向處長交付非香港公司註冊表格時,該公司須交付符合局長根據第5D(1)條指明的格式的通知書,以表明該業務已如此登記。
商業登記條例 第3條
非香港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如已根據第6條登記或當作已登記,則第(1)及(2)款不適用於該公司,但在該公司向處長交付非香港公司註冊表格時,該公司須交付符合局長根據第5D(1)條指明的格式的通知書,以表明該業務已如此登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