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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第(1)款就某有限合夥基金獲遵守,即當作已有商業登記申請就該基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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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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