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第(1)款就某有限合夥基金獲遵守,即當作已有商業登記申請就該基金提出。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如第(1)款就某有限合夥基金獲遵守,即當作已有商業登記申請就該基金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