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遷冊公司的同步商業登記申請
第5BB條
(1) 提出遷冊申請的人(申請人),須在提出該項申請時 —— (a) 向局長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及 (b) 向局長交付通知書(符合根據第5D(1)條指明的格式者)。 (2) 申請人須在上述通知書中表明,申請人是否擬根據第6(5C)(c)條作出選擇。 (3) 如 —— (a) 申請人所經營的業務,已根據第6條登記或當作已經登記(有關事宜);及 (b) 申請人在提出有關遷冊申請時,已向局長交付通知書(符合根據第5D(1)條指明的格式者),將有關事宜告知局長, 則第(1)及(2)款並不就該項申請而適用。 (4) 如第(1)及(2)款就某項遷冊申請而獲遵守,有關申請人即當作已提出商業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