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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5D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5D條

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書

第5D條

(1) 局長可指明第5A(1)(b)、5B(1)(b)或(3)、5BA(1)(b)或(4)或5BB(1)(b)或(3)(b)條所指的通知書須符合的格式,而處長須於辦公時間內在其辦事處及藉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符合如此指明的格式的通知書的文本。 (2) 第5A(1)(b)、5B(1)(b)或(3)、5BA(1)(b)或(4)或5BB(1)(b)或(3)(b)條所指的通知書,須透過處長交付局長,交付方式須與交付有關的法團成立表格、遷冊表格、非香港公司註冊表格或有限合夥基金註冊表格相同。 (3) 如有關的法團成立表格、遷冊表格、非香港公司註冊表格或有限合夥基金註冊表格是以電子紀錄形式交付處長,則通知書亦須以電子紀錄形式交付處長,而該形式須符合處長可為施行本條而指明的任何規定。 (4) 在不局限第(3)款所指的處長權力的原則下,處長可指明關於下述事宜的規定 —— (a) 電子紀錄的格式; (b) 認證或核證電子紀錄的方式;及 (c) 藉以交付電子紀錄的系統,以及交付電子紀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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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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