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第1條

局長可指明第5A(1)(b)、5B(1)(b)或(3)、5BA(1)(b)或(4)或5BB(1)(b)或(3)(b)條所指的通知書須符合的格式,而處長須於辦公時間內在其辦事處及藉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符合如此指明的格式的通知書的文本。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