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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5A(1)(b)、5B(1)(b)或(3)、5BA(1)(b)或(4)或5BB(1)(b)或(3)(b)條所指的通知書,須透過處長交付局長,交付方式須與交付有關的法團成立表格、遷冊表格、非香港公司註冊表格或有限合夥基金註冊表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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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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