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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3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有關的法團成立表格、遷冊表格、非香港公司註冊表格或有限合夥基金註冊表格是以電子紀錄形式交付處長,則通知書亦須以電子紀錄形式交付處長,而該形式須符合處長可為施行本條而指明的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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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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