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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4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不局限第(3)款所指的處長權力的原則下,處長可指明關於下述事宜的規定 —— (a) 電子紀錄的格式; (b) 認證或核證電子紀錄的方式;及 (c) 藉以交付電子紀錄的系統,以及交付電子紀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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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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