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獲繳付後,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登記已根據(或當作已根據)本條例提出的商業登記申請所關乎的每項業務。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在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獲繳付後,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登記已根據(或當作已根據)本條例提出的商業登記申請所關乎的每項業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