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業登記條例 第3A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以下情況出現後就有關業務分行發出分行登記證 —— (a) 局長決定登記該分行;或 (b) 訂明的分行登記費及徵費按第7條或按裁判官根據第15條作出的命令獲繳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