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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4AA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4AA條

第4AA條

如 —— (a) 申請是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提出,而申請登記所用的名稱,並非該公司的名稱;或 (b) 申請是由有限合夥基金提出,而申請登記所用的名稱,並非該基金的名稱, 則局長同樣無須將有關業務或業務分行登記,亦無須發出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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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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