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C條
任何人如因局長根據第(4B)款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於該款(b)段中所提述的刊登刪除記項的公告起計的28天內,針對該項刪除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原訟法庭可就上訴作出其認為公平的命令,包括關於訟費的命令。
商業登記條例 第4C條
任何人如因局長根據第(4B)款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於該款(b)段中所提述的刊登刪除記項的公告起計的28天內,針對該項刪除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原訟法庭可就上訴作出其認為公平的命令,包括關於訟費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