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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4F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4F條

第4F條

如未有按照第(4D)款規定,將有關名稱已變更至一個不同且並非第(4)(b)或(c)或(4AA)款所描述的名稱一事通知局長,或未有根據第(4E)款提出上訴或根據第(4E)款提出的上訴的裁定對上訴人不利,該業務或分行(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當作已於第(4D)款所提述的3個月期間屆滿時或在緊接該項上訴已如此裁定之後(視屬何情況而定)結束經營,而局長須據此將該項結束記錄在登記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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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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