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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4G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4G條

第4G條

凡某業務或某業務分行已根據第(4F)款當作為結束經營,局長須於其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項結束業務通知已獲送達第(4D)款所指的通知書的人,並在憲報刊登有關名稱、商業登記號碼、業務地址及結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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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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