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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5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5條

第5條

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的有效期至證內所註明的屆滿日期為止,並且除非載有表明以下意思的註明,否則屬於無效 —— (a) 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及徵費已予繳付;或 (b) 如屬商業登記證,則註明無須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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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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