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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5A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5A條

第5A條

商業登記證內所註明的屆滿日期 —— (a) 在該證是適用商業登記證且就該證而言已有根據第(5C)款作出選擇的情況下,為自該證內所註明的生效日期起計的3年屆滿之日;或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為自該證內所註明的生效日期起計的1年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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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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