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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5B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5B條

第5B條

(a) 就某項業務的分行而發出的分行登記證內所註明的屆滿日期 —— (i) 在有任何有關商業登記證的情況下,與該有關商業登記證內所註明的屆滿日期相同;或 (ii) 在無任何有關商業登記證的情況下,則為局長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合理決定的日期。 (b) 在本款中,有關商業登記證 (relevant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就任何就某項業務的分行而發出的分行登記證而言,指就該項業務發出的商業登記證,而 —— (i) 該商業登記證內所註明的生效日期,與該分行登記證內所註明的生效日期相同;或 (ii) 該商業登記證內所註明的生效日期早於該分行登記證內所註明的生效日期,但該商業登記證內所註明的屆滿日期並非早於該分行登記證內所註明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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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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