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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5D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5D條

第5D條

(a) 凡任何人已根據第(5C)款就某項業務作出選擇—— (i) 就已在或可在選擇作出後就該項業務發出的首張適用商業登記證而言,該項選擇不得撤回; (ii) 除第(i)節另有規定外,如有任何有效商業登記證按照該項選擇而註明屆滿日期,該人可在該日期前1個月或之前,向局長發出書面通知,藉以撤回該項選擇。 (b) 凡某項選擇已根據(a)(ii)段撤回,就可在撤回作出後發出的任何商業登記證而言,該項選擇須視為不曾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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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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