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就任何業務發出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不得當作隱含以下意思︰有關該業務或經營該業務的人或受僱於該業務的僱員的任何法律規定已獲遵從。
商業登記條例 第6條
就任何業務發出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不得當作隱含以下意思︰有關該業務或經營該業務的人或受僱於該業務的僱員的任何法律規定已獲遵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