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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7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7條

第7條

凡某法人團體提出商業登記申請,而該法人團體並非在香港成立為法團,局長須在登記冊上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將該法人團體的成立為法團的地方記錄在其名稱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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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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