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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5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5條

第5條

即使某項業務或某項業務的分行經已結束 —— (a) 任何須就該項業務或該分行(視屬何情況而定)繳付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或任何徵費,仍須繳付; (b) 任何已就該項業務或該分行(視屬何情況而定)繳付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或任何徵費,不得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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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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