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本條或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已繳付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訂明的分行登記費或徵費,均不得退回。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除本條或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已繳付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訂明的分行登記費或徵費,均不得退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