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申請登記表格(不論該表格是根據本條例或根據《1952年商業管制條例》*(1952年第14號)呈交)內所列業務詳情有任何變更,任何經營有關業務的人須於該變更發生時起計1個月內,以書面將該變更通知局長。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凡申請登記表格(不論該表格是根據本條例或根據《1952年商業管制條例》*(1952年第14號)呈交)內所列業務詳情有任何變更,任何經營有關業務的人須於該變更發生時起計1個月內,以書面將該變更通知局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