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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1B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就與公司註冊申請有關的同步商業登記申請而言 —— (a)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根據第5B(1)(b)(i)條呈交的詳情有任何變更;或 (b) 如有關公司未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6部註冊,而 —— (i) 其法人名稱有所改變,或它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有所更改;或 (ii) 其獲授權代表有所更改,或其獲授權代表的姓名及地址有所更改, 該公司須於該變更、改變或更改發生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將之通知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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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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