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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1C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C條

第1C條

就與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有關的同步商業登記申請而言 —— (a) 有關有限合夥基金須在自它開始經營有關業務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向局長呈交根據第14條訂立的規例訂明的詳情;及 (b) 如該等詳情(或根據第5BA(1)(b)(i)條就該基金呈交的詳情)有任何變更,該基金須在自該變更發生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將該變更通知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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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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