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D條
凡任何同步商業登記申請是與遷冊申請有關的,則就該項同步商業登記申請而言 —— (a) 有關公司須在自它開始在香港經營有關業務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局長呈交根據第14條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詳情;及 (b) 如有關公司的該等詳情有任何變更,則該公司須在自該項變更發生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將該項變更通知局長。
商業登記條例 第1D條
凡任何同步商業登記申請是與遷冊申請有關的,則就該項同步商業登記申請而言 —— (a) 有關公司須在自它開始在香港經營有關業務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局長呈交根據第14條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詳情;及 (b) 如有關公司的該等詳情有任何變更,則該公司須在自該項變更發生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將該項變更通知局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