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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1F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F條

第1F條

如第5BB(3)條適用而有關公司成為經遷冊公司,則 —— (a) 該公司須在自遷冊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局長呈交根據第14條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詳情;及 (b) 如 —— (i) 該公司根據第5(1)或5B(1)(b)(i)條或第(1)或(1B)(a)款呈交的詳情,在遷冊日之前有任何變更;及 (ii) 局長在該日之前並未獲通知有該項變更, 則該公司須在自該項變更發生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將該項變更通知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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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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