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某項業務經已結束,任何在結束前經營該項業務的人須於該項業務結束時起計1個月內,以書面將此事通知局長。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凡某項業務經已結束,任何在結束前經營該項業務的人須於該項業務結束時起計1個月內,以書面將此事通知局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