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A條
凡某人在按照《稅務條例》(第112章)所呈交的任何報表或其他文件內,就根據本條規定須予通知的事宜,向局長作出通知,該人即視為已根據本條,將該事宜通知局長。
商業登記條例 第2A條
凡某人在按照《稅務條例》(第112章)所呈交的任何報表或其他文件內,就根據本條規定須予通知的事宜,向局長作出通知,該人即視為已根據本條,將該事宜通知局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