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B條
如公司 —— (a)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07(2)條,交付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或根據該條例第658(3)條,交付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的更改通知; (b) 根據該條例第778條,交付載有該條所要求的詳情的申報表; (c) 根據該條例第791(1)條,就其獲授權代表的更改或其獲授權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更改交付申報表;或 (d) 根據該條例第791(1)條,就其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的更改交付申報表, 處長須在有關通知或申報表根據該條例獲登記或記錄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詳情傳轉予局長,而如該公司是受第(1)款規限,則在該通知或申報表獲登記或記錄的同時,該公司即視為已根據該款,將有關更改或改變通知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