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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2C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2C條

第2C條

如公司名稱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0條被取代,處長須在公司名稱被取代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詳情傳轉予局長,而如該公司是受第(1)款規限,則在公司名稱被取代的同時,該公司即視為已根據該款,將公司名稱被取代一事通知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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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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