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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2D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2D條

第2D條

如 —— (a) 有關於有限合夥基金的更改名稱通知,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第40(2)條送交存檔; (b) 有關於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退出、免職或更換的通知,根據該條例第25(2)條送交存檔; (c) 有關於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任何以下詳情(如適用)的更改通知,根據該條例第25(2)條送交存檔 —— (i) 姓名或名稱; (ii) 身分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1A(1)條所界定者)的號碼; (iii) 護照號碼; (iv) 商業登記號碼;或 (d) 有關於有限合夥基金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或主要營業地點的更改通知,根據該條例第25(2)條送交存檔, 則處長須在該通知根據該條例獲登記或記錄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詳情傳轉予局長,而如該基金受第(1)款規限,則在該通知獲登記或記錄的同時,該基金即視為已根據該款,將有關更改通知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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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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