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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2E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2E條

第2E條

如有限合夥基金的名稱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第44條被取代,則處長須在該基金名稱被取代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詳情傳轉予局長,而如該基金受第(1)款規限,則在該基金名稱被取代的同時,該基金即視為已根據該款,將該基金名稱被取代一事通知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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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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