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為取得充分資料以施行本條例,局長可向任何其覺得能提供資料的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 (a) 提供局長認為需要的詳情;或 (b) 在局長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出席,以就該等資料接受訊問。
商業登記條例 第4條
為取得充分資料以施行本條例,局長可向任何其覺得能提供資料的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 (a) 提供局長認為需要的詳情;或 (b) 在局長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出席,以就該等資料接受訊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