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局長在接獲按照訂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請後,如信納有關業務屬以下情況,可豁免經營該業務的人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 (a) 任何銷售總額不超過附表1第2項所指明的平均款額的業務(新業務或任何其利潤主要得自提供服務的業務除外);或 (b) 任何其利潤主要得自提供服務,且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附表1第3項所指明的平均款額的業務(新業務除外);或 (c) 其銷售或收入總額(視屬何情況而定)相當可能不會超過(a)或(b)段所分別提述的平均款額的新業務。 在上述每一情況中的平均款額,須按緊接申請提出前6個月內的銷售額或收入計算,或按局長認為可予接受的其他資料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