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不得遲於 —— (a) 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日期前1個月提出;或 (b) (如屬新業務)根據第5條申請將新業務登記後1個月提出︰ 但局長如認為適當,可將上述期限延長。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不得遲於 —— (a) 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日期前1個月提出;或 (b) (如屬新業務)根據第5條申請將新業務登記後1個月提出︰ 但局長如認為適當,可將上述期限延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