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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3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根據第(1)款批給豁免,局長須發出註明批給豁免的商業登記證;而該項豁免須適用於緊接證內所註明的生效日期後的12個月,或適用於局長所指示的一段或多段不超過3年的更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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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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