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除非局長另有指示,否則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法律責任不受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影響,而凡豁免是在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繳付後才批給的,該登記費及徵費須予退回。
商業登記條例 第4條
除非局長另有指示,否則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法律責任不受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影響,而凡豁免是在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繳付後才批給的,該登記費及徵費須予退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