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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5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並無豁免根據第(1)款批給,局長須以書面將此事通知提出豁免申請的人;該書面通知可以面交或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而該人則可按照第17條所訂定的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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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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