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條並不適用於 —— (a) 根據 —— (i) 《公司條例》(第622章);或 (ii)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aa) 經遷冊公司; (ab)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ac) 有限合夥基金; (b)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非香港公司;或 (c) 符合以下說明的公司︰該公司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曾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但在《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9第2條的生效日期*之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第XI部被廢除前,已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