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本條而言,兩項或多於兩項的業務,只有在所有經營每一項該等業務的人均相同及並無任何一項該等業務是由其他的人經營的情況下,方當作為由相同的人經營。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就本條而言,兩項或多於兩項的業務,只有在所有經營每一項該等業務的人均相同及並無任何一項該等業務是由其他的人經營的情況下,方當作為由相同的人經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