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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11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1條

不繳費的罰則

第11條

(1) 凡任何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及徵費並未於根據第7條指明的繳費時間內全數繳付,局長可藉向有法律責任繳費的人發出書面通知,下令將附表2第1項所指明的款額附加在登記費及徵費上,一併予以追討。 (1A) 根據第(1)款附加的罰款須為在有關商業登記證的生效日期當日有效的罰款。 (2) (3) 局長可運用其絕對酌情決定權 —— (a) 延長任何費用或徵費的指明繳付期限;及 (b) 免除其本人根據第(1)款已經下令附加於任何費用或徵費上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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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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