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及徵費並未於根據第7條指明的繳費時間內全數繳付,局長可藉向有法律責任繳費的人發出書面通知,下令將附表2第1項所指明的款額附加在登記費及徵費上,一併予以追討。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凡任何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及徵費並未於根據第7條指明的繳費時間內全數繳付,局長可藉向有法律責任繳費的人發出書面通知,下令將附表2第1項所指明的款額附加在登記費及徵費上,一併予以追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