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任何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及徵費並未於根據第7條指明的繳費時間內全數繳付,局長可藉向有法律責任繳費的人發出書面通知,下令將附表2第1項所指明的款額附加在登記費及徵費上,一併予以追討。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