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局長可運用其絕對酌情決定權 —— (a) 延長任何費用或徵費的指明繳付期限;及 (b) 免除其本人根據第(1)款已經下令附加於任何費用或徵費上的款額。
商業登記條例 第3條
局長可運用其絕對酌情決定權 —— (a) 延長任何費用或徵費的指明繳付期限;及 (b) 免除其本人根據第(1)款已經下令附加於任何費用或徵費上的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