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是以電子紀錄形式發出,則須以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描述的方式,展示該登記證的印本,而該項展示即視為遵守該款。
商業登記條例 第3條
如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是以電子紀錄形式發出,則須以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描述的方式,展示該登記證的印本,而該項展示即視為遵守該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