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則,就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 (a)-(g) (h) 發出第19及19A條所指的文件的收費及發出文件複本的收費; (i) 概括而言,為施行本條例中與任何事宜有關的條文。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則,就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 (a)-(g) (h) 發出第19及19A條所指的文件的收費及發出文件複本的收費; (i) 概括而言,為施行本條例中與任何事宜有關的條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